摘要
为确保司法权内部和谐,实现检察权与执行权两大公权力的良性互动,民行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设置及其具体实施应该掌控分寸,拿捏适度。民行执行检察监督机制的运行应以保障执行、实现执行为直接目的;其程序的启用应以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为原则;检察监督力度的掌控应局限于合法性审查;其幅度应是有限的;在监督策略上,应注重借助法院系统内部监督机制的作用。
出处
《学术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3期73-79,共7页
Academic Forum
基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第四批自治区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民行执行检察监督制度构建研究"(批准号:桂检发研字[2011]18号)的阶段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