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党内民主纳入宪法调整范围,是现代宪政发展新趋势。党内民主宪制化产生了最高立法机关规范党内民主的立法义务,赋予了政党"准国家机关"的法律身份。党内民主解决寡头铁律和集体行动困境的有效性及其与人的尊严的密切关联性为党内民主宪制化提供了理论基础。中国宪法应设置党内民主条款,并根据国情设计党内民主制度。宪法学需在公民权利、政党权力、国家权力三元框架下研究党内民主问题。
出处
《云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3期123-127,共5页
Social Sciences in Yunnan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社团自治的行政法问题研究"(项目号:11BFX100)
吉林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社会宪政基本理论与制度研究"(项目号:2011QY083)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