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实司法实践中,关于采光权的纠纷频繁涌现,但现行法律体系对于采光权的规定却极为简单而粗略。事实上,采光权在现行权利体系中仅为一种应然权利而非法定权利,现行的法律规定滞后于社会现实,不能很好地应对现实社会矛盾。学界有将采光权规定为民事权利(物权),也有论者认为采光权是环境权的一种(环境人格权),这种权利的定性上的差异并不影响采光权的救济,只是从不同角度为采光权的保障与救济提供了两种不同的路径,扩大化解释现行民事权利制度和进行专门的权利制度创新来救济与实现采光权。
出处
《湖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5期144-146,共3页
Hubei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