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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语境下对无过错责任原则案件中的过失相抵适用的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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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现实生活中,损害结果不单单是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所完全造成的,其中也存在受害人自身的原因,这就需要讨论过失相抵的问题。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最先规定了过失相抵的适用。对过失相抵适用于过错原则的案件,任何人都无意义,但其是否适用于无过错原则的案件则有不同认识。《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延续了民事基本法和司法解释对过失相抵适用的规定。但是在该法的一些条款中。关于过失相抵的适用则出现了一些混乱或是与过失相抵的立法初哀不相符的地方。本文就着重分析《侵权责任法》中关于过失相抵适用存在的一些问题。
作者 陈希 李仲斌
出处 《活力》 2013年第4期37-37,共1页 Vita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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