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授权立法多
杨勇:回顾我国金融改革历程,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我国每一次具体的改革措施,包括金融市场的建立、新的金融产品或服务的推出,最先对其规范的多是行政部门制定的规则,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在金融改革措施之后推出.肯定和巩固金融改革的成果。有的事项在立法上还定不下来的,法律一般仅确定原则性的大方向,同时授权给国务院及其部门制定法规、规章去具体操作。有的事项因形势尚不明朗.立法上也会暂时搁置。可以说,我国金融立法的这一特色同我国渐进式金融改革特色有密切联系。
出处
《当代金融家》
2013年第4期126-127,共2页
Modern Banke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