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2011年新版的全日制义务教育《音乐课程标准》在实施建议的第二条中,对合唱教学做了明确的要求,具体如下:“要更加重视合唱教学,使学生感受多声部音乐的丰富表现力,尽早积累与他人合作演唱的经验,培养集体意识及协调、合作能力。合唱教学可以从轮唱开始,逐步过渡到其他多声部合唱形式”。这里的要求是面向全体学生提出的,因此,这样的合唱经验的积累只能基于常规的课堂教学,它与学校合唱队的训练存在明显的区别:
出处
《北方音乐》
2013年第5期115-116,共2页
Journal of the Northern Musi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