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刑事诉讼法明确了二审开庭的范围,解决了实践难题,同时兼顾了诉讼效率。司法实践中上诉案件开庭数量激增,但改判率很低,法院对开庭必要性缺乏审查,一些上诉后又撤诉的案件开庭审理不符合诉讼经济原则,而未开庭审理的案件改判率较高,检察机关的监督存在盲区。上诉案件审理方式的选择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充分考虑诉讼效率和公正的关系,原则上讲,应当将涉及事实认定或容易出现错误、需要检察机关监督的上诉案件纳入开庭审理的范围,其他不开庭审理一般也不会出现错误的案件则无需开庭审理。
出处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北大核心
2013年第3期139-147,共9页
Journal of National Prosecutors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