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美国律师帮助制度是刑事有效辩护制度的前提,有效辩护制度有助于律师帮助制度的实质化。律师帮助有缺陷是无效辩护的判定指针。在联邦人身保护令程序中,美国死刑犯不享有宪法上的律师帮助权及其衍生的律师有效辩护权,联邦法院可以本着"法律和正义要求"自由裁量指定律师。死刑犯人身保护令程序中,联邦最高法院未采用"无效辩护"标准作为更换律师的标准,而采综合性的"司法利益"标准。我国死刑案件审判监督程序和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律师帮助权尚需完善,有效辩护制度尚且阙如。
出处
《社会科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3期100-103,共4页
Social Scienti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