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基本案情]2009年3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与高某途径"老李饭店"时,见老板娘屠某独自一人在店内,遂起意猥亵。两人进入店内,采用关饭店大门、强拉进饭店、从背后抱住腰部、勒住颈部等强制方法,数次对屠某实施亲脸部、颈部、摸胸部等行为。陈某在左手臂被屠某咬了一口后,即放开屠某,与高某离开饭店。一、本案的相关证据摘录犯罪嫌疑人陈某与高某的辩解:我们只是见屠某独自一人在店内,当时心理比较空虚,在言语上对屠某进行挑逗,说了一些比较下流的话语,过过嘴瘾而已,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13年第8期58-60,共3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