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基本案情]1997年6月间,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与韩某等人因故发生冲突,刘某某被韩某等人殴打致伤,故怀恨在心、欲行报复,并将其被打之事告知犯罪嫌疑人仓某等人。同年7月1日19时许,李某(另案处理)在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路遇韩某、牛某某等人,即告知同行的刁某某(另案处理),后刁某某、李某某产生报复韩某之念,并给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仓某报信。其后,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及刁某某、李某某纠集仓某、丁某、杨某、安某某(均另案处理),杨某纠集王某某(另案处理),分别携带火枪、刀子等凶器,并租乘黄色大发汽车一辆,尾随牛某某等人乘坐的红色大发汽车。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13年第8期65-67,共3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