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窝藏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是否构成窝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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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秦某将党某砍死后,将杀死党某的情况告诉了妹妹、弟弟和丈夫闫某。闫某将秦某的身份证拿来交给秦某,供秦某外出使用,秦某妹妹向秦某提供1000现金,并将秦某的衣服换掉帮助秦某坐车逃跑。秦某弟弟将秦某换下的血衣带走烧掉,毁灭犯罪证据。经鉴定:秦某作案时患精神分裂症,病理动机作案,无刑事责任能力。本案争议焦点,秦某丈夫闫某、妹妹及弟弟三人是否构成窝藏罪。[速解]本文认为,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窝藏罪。第一种意见认为闫某等三人的行为不构成窝藏罪。
作者 孙灿芳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13年第8期78-78,共1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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