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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罗尔斯“民主的平等”原则及其反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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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主的平等"是罗尔斯对自己的第二条正义原则的一种解释,他是通过自然的自由体系、自由的平等、自然的贵族制等等理念一步步推导出来的。这不同于罗尔斯对两条正义原则的契约论的论证。"民主的平等"要求我们采取措施消除自然禀赋和社会禀赋对于社会基本善分配的影响。因为这两种禀赋的分配在道德上是任意的。这样就导致了差别原则的出现。而诺齐克对差别原则提出了若干批评,凸显了公平正义与持有正义的基本矛盾。
作者 李论
出处 《黑龙江社会科学》 2013年第2期48-52,共5页 Social Sciences in Heilongjiang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5

  • 1[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何包刚,廖申白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
  • 2[加]威尔·金里卡.当代政治哲学[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3.
  • 3[英]布莱恩·巴里.孙晓春,曹海军译.正义诸理论[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243.
  • 4[美]罗伯特·诺齐克.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M].姚大志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
  • 5[美]迈克尔·桑德尔.自由主义与正义的局限[M].万俊人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1:128.

共引文献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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