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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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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马某,中共党员,某区园林局局长。李某,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夏某,某区园林局财务科科长。2009年8月,马某到日本考察前,李某到马某办公室以出国零用钱名义送给马3000美元,马收下后叫本单位财务科长夏某兑换成日元后带出国用于其个人消费。马某回国后,与李某逐渐往来密切,李某多次请马某在园林工程方面给予关照。2009年11月,经马某批准,区园林局将某道路绿化工程交给李某的公司负责,工程造价220万元。
作者 王海燕 王静
出处 《中国监察》 2013年第7期52-53,共2页 Supervision in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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