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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入个人投资者制度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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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个人投资者要由承销商推荐,是一个很重大的进步,但还是非常不完善的,如果由承销商推荐,不应该是由主承销商单独推荐,而是所有承销商,不管是主的承销商还是单独的承销商都应该推荐,而且推荐数量应该是机构数量的两到三倍,因为是个人投资者,数量一定比机构投资者多,只有数量多到一定程度才可以避免规定里说到的弊端,比如“禁止通过非法手段影响个人投资者报斋价”,
作者 王剑辉
机构地区 西南证券研究所
出处 《上海企业》 2013年第5期52-52,共1页 Shanghai Enterpri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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