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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ECIAL SUBJECT专题三:新基金法对PE/VC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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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新《基金法》即将实施,未来除PE外,商业银行、保险机构和信托公司相关私募业务的监管权属也相当明确,如何从单纯牌照监管,过渡到产品、业务监管的新的监管模式,还有发改委的备案制度以及信用记录等工作,都将有利于私募行业的规范经营。
作者 柯荆民
机构地区 德润律师事务所
出处 《中国风险投资》 2013年第1期60-63,共4页 CHINA VENTURE CAPIT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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