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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侵占罪中的"拒不退还"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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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拒不退还”是刑法第270条对侵占罪的构成所规定的一个必要的情节要件,它涉及到罪与非罪的问题,但是刑法条文及司法解释并没有对“拒不退还”做出明确规定,以致司法机关在具体案件的认定处理过程中争议较大,各地的处理情况也有不同。因此,正确认定侵占罪中的“拒不退还”有利于司法之统一。笔者拟从以下方面谈一些看法。 一、认定“拒不退还”的时间界限 此问题要解决的是财物侵占者在什么时候退还了侵占的财物可以不作为侵占罪处理,在什么时候不退还的,就可以认定为“拒不退还”。学界有如下几种观点: 1.被害人要求侵占人退还财物而侵占人不退还的时候,就可认定为“拒不退还”。 2.“拒不退还”应确定在司法机关接到报案。
出处 《河北法学》 2000年第2期60-61,共2页 Hebei Law Sc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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