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危害行为与食品安全的密切关系和对食品安全法益侵犯的程度,可以把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划分为典型形态的危害食品安全罪和非典型形态的危害食品安全罪。一些重大的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应当注意区分两种形态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从长远来看,有必要对非法使用食品添加剂等行为设立专门的罪名,以完善罪名体系。基于严格的罪刑法定精神,借用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罪名惩治严重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可能会给刑法规定的罪名体系造成矛盾,甚至不利于有针对性地打击食品安全领域的犯罪。
出处
《法治研究》
2013年第5期18-26,共9页
Research on Rule of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