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现行继承法颁布实施时继承关系极为简单,但随着经济的发展,财产数量明显增加,继承关系日益复杂。该法存在诸多疑难问题需要予以明确,我国继承主体的称谓不一致,需要采用"自然人"称谓予以统一;我国遗产属积极财产,在列举时需扩展至新财产类型并增列现代生活普通财产以发挥其社会指引功能;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过窄,现有家庭结构需要将其扩大到四等以内旁系血亲;丧偶儿媳与女婿的第一顺序继承权不具合理性,需要予以排除而适用酌情分得遗产制度;现有的遗嘱形式需从实际出发承认打印、电子等遗嘱形式的效力,公证遗嘱具最高效力不合理,需要予以纠正确保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此外,我国对遗嘱内容的限制过少,需设定特留份制度替代"必留份"以保障继承双方的权益。
出处
《法治研究》
2013年第5期58-65,共8页
Research on Rule of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