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西方国家政府对非政府组织监管的特点
1.法律法规健全西方国家有相对比较完整的政府对非政府组织的法律监管体系,为政府监管提供了良好的法律保障。英国早在1601年就出台了《慈善法》,对非政府组织的行为进行了规范,后来经过不断的修改和完善,将非政府组织的监管纳入了法治轨道。日本制定了专门的《非营利组织法》,德国制定了有针对性的《结社法》。美国虽然没有专门针对非政府组织监管的系统法典,但把对非政府组织行为的规范置于宪法、商法、公司法和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
出处
《中国社会组织》
2013年第4期51-52,共2页
China Social Organiz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