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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发展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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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发展,发挥其在参与社会服务和社会公益事业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和规范我省社会组织的意见》、《民政部、广东省人民政府共同推进珠江三角洲地区民政工作改革发展协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的方案》,制定本规定。
出处 《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3年第11期62-65,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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