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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应关注的六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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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早在2011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公告),明确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作者 赵国庆
出处 《财务与会计(理财版)》 2013年第5期41-42,共2页 Finance&Accoun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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