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略论“农户”在民法中的主体地位与产生的问题 被引量:1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一、农村土地用益物权主体及其民法地位 (一)农村承包经营户《民法通则》将民法主体二分为“公民(自然人)”和“法人”,并将农村承包经营户列于自然人项下,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却将农村承包经营户解释为一类“特殊的民事主体”,并列且区别于“自然人”而存存。这一类特殊的民事主体可以称为继自然人、
作者 富毓
出处 《理论视野》 CSSCI 2013年第5期76-78,共3页 Theoretical Horizon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2

二级参考文献8

  • 1李成贵.国家干预下的农地有限私有化:一种有选择的激进主义[J].中国社会科学季刊,2000,.
  • 2王利明.民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273.
  • 3张锐.中国农村土地产权残缺与农地制度的创新[M]∥梁慧星.中国物权法研究:下.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738.
  • 4尚峰.论土地承包制度的法律调整[M]∥梁慧星.中国物权法研究:下.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739.
  • 5《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15,47-50条.
  • 6《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2,49条.
  • 7程宗璋.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若干问题[J].中国农村经济,2002(7):56-63. 被引量:31
  • 8韩小兵,郑玉顺,李玉子,杨玉.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保护几个问题的法学理论分析[J].河北法学,2003,21(5):2-7. 被引量:8

共引文献16

同被引文献32

引证文献1

二级引证文献36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