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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与地方发债相适应的地方财政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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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加快修订《预算法》,强化预算约束。首先应加快修订《预算法》,放开对地方政府不得自行发债的法律限制,为此次试点及以后的进一步发展铺平道路。其次要增强预算的科学性、完整性和透明度。各级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要纳入预算,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外,预算、决算都要依法向社会公开。
作者 孙栋梁 盛硕
出处 《经济研究参考》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24期15-16,共2页 Review of Economic Resear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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