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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建立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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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山东省目前已建立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制度。从提高立法质量的角度建立这一制度,在省级人大常委会中尚属首次.据介绍,山东省人大常委会今年3月通过的《山东省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制度》规定,制定、修改的法规公布实施满一年的,负责法规实施的单位应当于30日之内,将法规公布实施后第一年的实施情况书面报告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制度共有十条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负责法规实施的单位全面掌握法规实施情况,及时提交报告;
出处 《上海人大月刊》 2013年第5期4-4,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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