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众所周知,在化合物,特别是有机化合物中存在着同系物、同分异构体及由同族原子之间的简单取代而形成的替代物。它们中间大多数可能具有相同或极其相近的化学性质及应用效果,因此往往可以将它们归为一个“类属”(genus)。当我们想要对一种有新的组成或新的结构的化合物发明申请专利时,作为申请人应当考虑有没有这样的类属存在。如果有,那么应该如何适当地扩大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另一种情况是,当我们发明了一种有新用途或特殊应用效果的化合物,但经文献检索发现,这种化合物已经落在已有化合物“类属”
出处
《高科技与产业化》
2000年第4期19-21,共3页
High-Technology & Commercializ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