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行宪法中有关司法权及其司法体制的相关规定已经暴露出了一些问题,有一些条款已经明显不适应司法体制改革和社会发展的需求。有关宪法的修改,我们还需要打破三个理论上的禁区:一是司法权属于国家和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并不会影响"司法权属于人民"的国家性质理念,而且,可能还会更好地实现这一国家性质理念;二是司法权属于国家"同有些人所说的"国家主义"没有必然联系;三是对国家权力进行理论分解,是为了更好地认识各个具体权力的不同性质和特点,以便在宪法上对各个不同性质的权力进行合理的制度设计和安排。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5期28-32,共5页
Law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