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权利救济方式无漏洞,是有效保护公民权利的基本条件。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不当行政行为救济方式主要是撤销、变更,这些方式不能有效应对不当行为的各种复杂形态及损害后果,必须加以完善。与违法行政行为不同,不当行为被撤销后必须重作;重作时,一般应受更不利决定禁止原则的约束。对于不适宜或不能撤销、变更的不当行为,应确认其不当。对不当行为造成损害的,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为构建无漏洞的权利救济方式体系,应完善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5期33-39,共7页
Law Science
基金
司法部项目"失当行政行为救济研究"(项目编号:09SFB2017)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