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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思公司法的几个基石问题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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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司法通说认为,公司与合伙企业至少有五个区分点:一是公司是法人,而独资企业与一般的合伙企业不是法人;二是公司的股东只承担有限责任,而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三是公司缴纳双重税,而合伙企业不缴纳双重税;四是公司独立行使经营管理权,而合伙企业不具有此权利;五是公司行为主要由公司法规范,而合伙企业主要由合同规范。公司法及其他商业组织法在美国的近期发展显示这种区分正日趋模糊,由此揭示出公司法理论在未来可能发生的变化。
作者 顾敏康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5期80-86,共7页 Law Science
基金 上海高校特聘教授(东方学者)岗位计划资助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7

  • 11997年《合伙企业法》第37条.
  • 2冯士伟、燕雪峰、徐永勇.《一种新的企业组织形式-MLP》,http://www.lw23.com/paper_78623641/,2012年6月15日访问.
  • 3王亚平.《美国的议会立法与公众参与》,http://www.chinalawedu.com/news/15300/154/2007/4/li861162151347002702-0.htm.2012年7月19日访问.
  • 4廖正元.《公司与合伙企业区别主要有十三个方面》,http://www.023fa.tom/detail/2010-4-1/2010412211289146.htm.2012年6月23日访问.
  • 5《公司法》第12条.
  • 6王祚君、刘小丽.《美国商业信托发展历程及对我国基金立法的启示》,http://www.allbrighflaw.com/info/4f31a33e7a9d43879f70fe6e392c10cf.2013年1月20日访问.
  • 7王祚君.《基金法律关系》,http://www.allbrightlaw.com/lssj_mote.asp?id=661,2013年1月22日访问.

共引文献3

引证文献7

二级引证文献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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