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现行涉外仲裁法律制度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在内容上都有不足,已严重影响到以我国为仲裁地的涉外仲裁的发展。我国涉外仲裁法律制度的改革,在形式上应是将杂乱的规则整合到一部仲裁法中,继续采以专章的形式对涉外仲裁作出特别规定,同时可以吸收境外相关立法的先进经验,明确规定可适用于涉外仲裁的境内仲裁规范;在内容上应进一步明确规范涉外仲裁的适用范围、涉外仲裁的界定、涉外仲裁争议实体的裁决依据、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及不予承认或执行的理由等。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5期126-135,共10页
Law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