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日本的判例不是制度上的法源,但具有事实上的先例约束力,是事实上的法源,在形成、创设法规范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如何抽取判例的问题上,法官和学者基于对判例本质的不同理解而采用不同标准,前者不区分主论和旁论,后者则严格区分。只有最高法院有变更判例的权限。在刑事法领域,根据判例变更是否对被告人有利,对其溯及力有不同认识;在民事法领域,最高法院不禁止判例变更的溯及性适用。
出处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3期41-53,共13页
Ecupl Journal
基金
教育部2010年重大攻关项目"法治国家建设中司法判例制度研究"(项目号:10JZD0030)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