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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外出”如何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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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原鑫泰隆公司座落在县城北侧约2公里处,李某(男)是该公司的会计,家住县城。何某(女)是该公司的出纳员,两人对桌办公。2011年某日15时许,何某有公司的现金六万元需要到银行去存,于是通知单位司机杨某(男)去银行,李某随车同往。途中15时10分许发生交通事故,李某当场死亡,何某、杨某受重伤。
出处 《中国社会保障》 2013年第5期62-63,共2页 China Social Secu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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