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作为美国食品安全犯罪查处机构,FDA犯罪调查署在管辖、人员组成、执法守则和办理案件方面都有一些特点。我国设立食品安全警察是基于查处此类犯罪的现实意义、技术因素和人力要求的综合考虑。食品安全警察应该单独作为一支刑侦部门存在,并应逐渐减少、取消参与联合执法的职责。我国食品安全警察制度应借鉴美国FDA犯罪调查署在人员选择、办案支持、办案指南和综合考核方面的做法。
出处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13年第2期121-126,共6页
Journal of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 of China: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金
北京社科基金青年项目"中美食品安全刑法保护比较研究"(项目批准号:12FXC038)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