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定节假日制度是指根据各国、各民族的风俗习惯或纪念要求,由国家法律统一规定的用以进行庆祝及度假的休息时间。我国在建国之初,1949年12月23日政务院第十二次政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全国年节及纪念日度假办法》。按照这一规定,法定节假日可以分为三类,属于全体人民的节假日、属于部分人民的节假日以及属于少数民族的节日。后来根据形势的发展,国务院又颁布了《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05年,我在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关于调整和完善国家法定节假日制度的建议》后,国务院于2007年12月16日又在广泛征求各界意见和社情民意的基础上,修改并颁布了新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将“清明”、“端午”、“中秋”纳入法定假日,使我国的法定节假日更符合经济发展的需求和人民生活的需要。但新的《办法》未将我国传统节日重阳节纳人法定假日,是一个非常大的缺失。
出处
《民主》
2013年第4期28-29,共2页
Democracy 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