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无论是发明还是实用新型,专利法第26条第4款都是规范其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重要法条,是审查实践中十分常用的一则法条。然而在对发明、实用新型的审查中,经常出现涉及这一法条审查不一致的情形,由此可能导致申请人对相同申请文件不同审查标准而产生质疑,本文通过具体案例的审查实践结合相关专利法规对此进行分析和探讨,希望能够为申请人、代理人及审查员在撰写申请文件或审批专利申请时提供一些有益的启示。
出处
《中国发明与专利》
2013年第5期102-105,共4页
China Invention & Pat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