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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证据采信应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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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2年5月,安徽省合肥市某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接消费者举报,称合肥市某家具公司正在销售的国内某著名品牌衣柜是假冒的。该行政机关立即派执法人员前往现场调查,并委托安徽省某质量检验机构对该套家具进行产品质量检验,同时还委托该品牌家具生产企业深圳市某公司对该套家具的真伪进行鉴定。不久,质检机构出具检验报告,显示该套家具产品质量合格,同时深圳公司出具书面鉴定报告,证明该套家具不是该公司生产的,属下假冒产品。
作者 龚英亮
出处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 2013年第5期26-27,共2页 China Quality Superv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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