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举证妨碍的法律效果宜从其所针对的对象或功能上区分为制裁和救济。举证妨碍的救济是一种具有补救性质的,意图以其他替代方式证明案件事实或由法官通过其他方式间接认定案件事实的效果。关于举证妨碍救济,大陆法系国家流行的"证明责任倒置说"与"自由裁量说"及我国学者主张的"多元适用说"均存在重大缺陷。举证妨碍的界定及其效果应从具体举证责任角度来加以把握才更具实践意义,应当在举证妨碍救济制度建构中加入时间性因素,也即将举证妨碍救济置入双方当事人与法院之间互动的程序流程中来加以考虑,举证妨碍效果的选择是情境依赖的。
出处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3期57-64,共8页
Journal of Gansu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Institute
基金
江西省"十二五"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项目编号:11FX06)
2012年度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项目编号:FX1220)之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