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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院审结百度奇虎不正当竞争案——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奇虎公司的插标行为、网址导航站却持流量行为已构成了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但不存在商业底毁或商标侵权,被告应立即停止涉案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至此‘3B’大战告一段落。”
出处 《电子知识产权》 2013年第5期14-15,共2页 Electronics Intellectual Proper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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