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大化县院办理的韦某盗窃案获评广西检察2012年“十大化解社会矛盾案件”。该案是一起简单的盗窃案件,其特殊之处在于行为人属无人监护的精神分裂症病人,案发时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大化县检察院除正常履行打击犯罪职责外,依法起诉,被告人被判缓刑。在案件办结后,大化县检察院能及时向当地乡政府、党委发检察建议,建议给予韦某人性的关爱,从乡民政扶贫、低保等专项救助中给予韦某特殊照顾。督促韦某的监护人对其加以约束和管教,从行为上制约其再次犯罪,确保当地百姓的财产和生命安全。
出处
《公诉人》
2013年第2期I0004-I0004,共1页
Prosecu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