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制定与完善立法确保我国妇女免于受到性别歧视是实现我国《宪法》宣示的妇女基本人权的重要保障。我国妇女享有的免受性别歧视权本属应然权利,通过立法转化为法律权利。法律权利向实然权利的转化尚需我国司法的推动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提升。我国反性别歧视立法应当以正义、自由与平等为价值取向,将性暴力、就业歧视、职场潜规则和家庭暴力等纳入法律禁止的情形,真正向妇女开放过体面生活的机会,消除实现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现实障碍。
出处
《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3年第3期76-80,112,共6页
Journal of Guangxi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海洋渔业资源养护与管理的法律问题研究"(09YJC820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