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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弱势群体社会权利保障机制的价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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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弱势群体包括生理性弱势群体和社会性弱势群体两类。前者的社会权利保障的价值取向是保证其基本生活所需,对于后者,社会对造成其弱势地位承担着主要责任,因而其社会权利保障的价值取向应当是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在社会发展中,要尊重人的主体性、促进社会公平,从而为推进价值目标的实现保驾护航。
作者 赵元明
机构地区 河南科技学院
出处 《商情》 2013年第6期147-148,共2页
基金 此文为2012年河南省政府决策研究招标课题《弱势群体的社会权利保障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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