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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的投资款可否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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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9年5月,南京某公司在泗洪承接工程期间,陈某向其交付投资款35万元,南京某公司向陈某出具投资款收据,并加盖公司印章。但陈某并未作为股东在该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中予以记栽。后陈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南京某公司向其返还投资款并按照月息3分给付利息。
作者 王冬冬
出处 《商情》 2013年第6期314-314,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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