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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典型性聚众斗殴犯罪的法律适用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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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案例启示:单方具有斗殴故意并实施殴打行为的,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在单方具有斗殴故意而殴打另一方,另一方被动殴打后予以回应的,应当根据其行为反应的时间、地点、方式、程度分别定性;双方均纠集人员斗殴,人数不符合对偶性要求,或约人未成的,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双方临时起意而相互争斗的情形构成聚众斗殴罪。
作者 樊华中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13年第10期20-23,共4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基金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2012年重点课题<寻衅滋事法律适用问题研究>阶段成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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