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撤回起诉是人民检察院行使公诉权的一部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2012年11月22日颁布的修改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回起诉:(一)不存在犯罪事实的;(二)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的;(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四)证据不足或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五)被告人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负刑事责任的:(六)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导致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七)其他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13年第10期35-38,共4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