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基本案情 罪犯宋某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刑期自2012年6月4日起至2013年4月3日止。留所服刑)。2013年1月1日,罪犯宋某某在监室内因琐事与同监视服刑人员王某某发生争执,并采用饭盒砸和脚踢等方式殴打王某某,致其鼻骨粉碎性骨折,断端明显移位,经鉴定已构成轻伤。同年2月28日,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以故意伤害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同年4月3日,经检察机关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同年4月11日。检察院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13年第10期44-45,共2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