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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员他人投案的行为是否认定为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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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1999年3月底,罗某伙同他人抢劫出租车,致出租车司机林某轻微伤,涉案金额达1万余元。2011年12月,罗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表示其具有动员张某投案的行为。经审查,1994年间,张某伙同他人在国道324线上抢劫大客车旅客钱财两起,涉案金额约2万余元。在公安机关出具的张某投案证明中,证实了罗某有动员张某投案的行为。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13年第10期78-78,共1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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