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河南省虽然建立了对担保类企业实施监管的地方法律体系,但仍存在对担保类企业违规业务疏于管理、由政府牵头的再担保体系单薄、缺乏有效协调银担共担风险机制等不足。针对存在的问题,政府应加强对担保类企业的风险监管,构建河南省担保类企业市场准入机制、再担保机制、风险控制机制、风险补偿机制、风险共担协调机制融为一体的风险监管体系。
出处
《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3年第2期44-46,共3页
Journal of Henan College Of Finance & Taxation
基金
河南省政府决策研究招标项目(2012B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