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内解除劳动合同,这是对女职工劳动权利的一种强制性保护,在现实中用人单位和年轻未婚或已婚未育的女职工往往会出现以下问题:单位为了降低用工成本,采用各种不正当行为,减少处于"三期"期间的女工的劳动待遇,甚至使其被迫辞职;女职工利用和假借怀孕之名,骗取工资和社会保险,损害用人单位的利益。因此,厘清法律对女职工特殊保护的法律依据,辨别用人单位的侵权行为特点,破除认识的误解,对正确适用法律,提高法律适用效率具有积极作用。
出处
《辽宁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学报.辽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
2013年第3期56-57,共2页
Journal of Liaoning Economy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 Journal of Liaoning Economic Management Cadre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