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2年3月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表了2011年度第12期审计快报,其中引人注目的是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审计对象——新华制药公司出具了一份否定意见的内控审计报告。自我国于2010年出台内控审计指引以来,这份否定意见的内控审计报告在我国证券市场上尚属首例。有业内人士质疑信永中和直到新华制药应收账款出现异常状况后才指出其内控存在重大缺陷的做法是否恰当。对此本文将主要从审计证据的质量特征和内部控制缺陷的性质两方面来论述注册会计师可不必承担此事件的责任。
出处
《国际商务财会》
2013年第5期45-47,共3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 for International Commer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