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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约解除视角下的损害赔偿范围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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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当合同因违约而被解除时,被违约方得以向违约方主张损害赔偿责任。这已在我国立法中得到了肯定与体现。但关于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立法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没有统一做法,学界对该问题也未作全面评述。合同违约解除后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在理论和实践上有重要意义。以合同违约解除为视角,从合同解除的效力理论出发,结合各国立法例和学说,界定合同解除后损害赔偿范围是履行利益还是信赖利益、是否包括可得利益,有助于完善合同解除制度,进而达到平衡合同双方利益的目的。
作者 武翠丹
机构地区 西南大学法学院
出处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3年第5期71-73,共3页 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Pol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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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3

  • 1[日]柚木馨.《债权各论(契约总论)》,青林书院1956年版,第320页以下.
  • 2[日]四宫和夫:《请求权竞合论》,一粒社1978年版,第205页.
  • 3[德]卡尔.拉伦次著,陈爱娥译:《法学方法论》,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246页.

共引文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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