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合同因违约而被解除时,被违约方得以向违约方主张损害赔偿责任。这已在我国立法中得到了肯定与体现。但关于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立法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没有统一做法,学界对该问题也未作全面评述。合同违约解除后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在理论和实践上有重要意义。以合同违约解除为视角,从合同解除的效力理论出发,结合各国立法例和学说,界定合同解除后损害赔偿范围是履行利益还是信赖利益、是否包括可得利益,有助于完善合同解除制度,进而达到平衡合同双方利益的目的。
出处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3年第5期71-73,共3页
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Poli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