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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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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对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出处 《现代畜牧兽医》 2013年第5期11-13,共3页 Modern Journal of Animal Husbandry and Veterinary Medic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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